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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交通运输业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交通运输业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09-14 鲁地税函〔2004〕15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山东省xx市通用定额发票》、《山东省xx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通用发票》”(卷式、平张)发票票样改变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使各地正确使用交通运输业相关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内海及近海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适用《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收取内海及近海货物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