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研单位和铁道部所属勘测设计院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1-09-11 国税发〔2001〕10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期,一些地区和部门要求明确,对科研单位承担国家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而取得的科研经费和铁道部所属勘测设计院承担铁路建设前期勘测设计任务而取得的铁路建设前期勘测设计工作费是否征收
营业税。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科研单位承担国家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而取得的收入(包括科研经费),属于技术开发而取得的收入,免征
营业税。
以上所称“国家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是指:
(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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