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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国税局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威海市国税局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2008-03-14 威国税函[2008]35号


各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威海市国税局转发<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函[2008]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残疾人就业政策调整及税收管理的重要性。残疾人就业政策调整是党中央、国务院落实残疾人各项就业政策,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提高残疾人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工作,一方面要坚定不移的落实好优惠政策,对符合政策的纳税人及时足额的返还税款,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另一方面要加强福利企业税收管理,认真履行监管职能,严厉打击各类违规减免税行为,规范行业管理,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同时,各单位还要充分认识到政策调整后福利企业存在的认定条件较多、退税核算繁琐、系统操作复杂等问题,认真做好培训、认定、核查、监控等各项工作,确保残疾人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到位。
  二、新办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程序
  根据省局文件精神,新办及更名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工作暂由市局终审。具体认定程序为:
  (一)符合财税〔2007〕92号文件第五条和国税发〔2007〕67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的安置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向基层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纳税人需提供的资料
  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原件及复印件
  2、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4、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5、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三)基层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后,应对纳税人的申请和附报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并与CTAIS企业登记、申报等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凡企业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企业附报资料为原件及复印件的,基层国税机关要将复印件与原件认真核对,核对无误后审核人员要在复印件右上方标注“经核对与原件相符”字样,签字并加盖基层国税机关公章;
  (四)资料审查合格后,应填制《流转税审批项目申请审批表》(附件1,以下简称《审批表》,一式二份),并在“政策依据及需要说明的情况、意见”栏内注明真实、合法的意见,逐份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书面申请、附报资料一并报县级国税局。
  (五)县级国税局对基层国税机关上报的《审批表》、申请资料等审核合格后,与基层税务机关共同进行实地核查,并填写实地核查报告。符合政策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