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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强卷烟消费税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强卷烟消费税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06-03                                               鲁国税流二〔1996〕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6号规定,全文废止

新税制执行以来,卷烟行业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总的来说是好的,保持了消费税收入的稳定增长。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卷烟价格已经放开,其计税价格的管理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税收管理的要求;消费税收入虽然呈增长趋势,但欠税仍居高不下。为了加强对卷烟消费税的管理,组织好消费税收入,提出下意见。

一、加强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保护卷烟消费税税基

1、管理范围。全省济南等八个卷烟厂生产的各个规格牌号的甲类卷烟。

2、管理内容。卷烟生产企业销售给关联企业的卷烟计税价格。

关联企业是指卷烟生产企业与其他卷烟经营企业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烟草集团公司拥有或者控制,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

3、管理方法。建立《卷烟基本情况调查表》(样表随后)报送制度,由烟草集团公司或生产企业按季向省、地(市)、县三级国税部门报送。具体要求如下:

(1)、济南卷烟厂、青州卷烟厂、滕州卷烟厂生产卷烟的基本情况,由其所在烟草集团公司分别向省、市(地)、县三级国税部门填报。

(2)、将军集团所属的德州、临清、沂水卷烟厂的基本情况由卷烟厂或其卷烟的调拨经营单位直接报送当地市(地)、县级国税局,同时上报其所在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汇总后上报省国税局。

  (3)、颐中烟草集团所属的烟台卷烟厂、菏泽卷烟厂生产卷烟的基本情况由卷烟厂或其卷烟的调拨单位直接分别向省、市(地)、县三级国税部门报送。

对企业报送的《卷烟基本情况调查表》,各级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