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05-04 赣国税发〔1995〕24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赣国税发[2007]140号)规定,全文废止
(通知略)
附件: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申报管理办法
为严肃税收法纪,规范纳税申报行为,有利于纳税人及时、准确办理纳税申报,适应建立“三位一体”
征管新格局的要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纳税申报期限
1、纳税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的纳税人,于期满后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十五日为一期的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凡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于月底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个体工商户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与“两税”申报期限一致)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3、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报告,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4、为避免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的最后时间集中申报,经县(市)国税机关批准,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分行业、分纳税人分别确定具体纳税申报日期。
5、税收
征管法所规定的纳税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二、纳税申报的内容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的规定,认真填写纳税申报表,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应纳税额、税款所属期限等。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除报送纳税申报表外,并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1)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2)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4)税务机关规定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还应报送进、销项发票填开、使用情况。
三、纳税申报的形式
1、有条 件的地方,可试行“蓝黄白”申报表纳税办法。即按遵守税法和财经纪律状况、纳税态度是否良好,有无偷、欠税行为等条 件将纳税人纳税申报划为三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