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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民航总局关于韩国亚洲航空公司开通釜山--北京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民航总局关于韩国亚洲航空公司开通釜山--北京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
国税函〔1996〕44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6-07-19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韩国亚洲航空公司开通釜山--北京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民航运函[1996]475号)转发你局。对其通航所涉及的税收问题,请根据我国和韩国政府于1994年3月28日在北京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其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韩国亚洲航空公司开通釜山—北京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  
  附件:  
                                        关于韩国亚洲航空公司开通釜山——北京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