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韩国亚洲航空公司开通釜山--北京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民航运函[1996]475号)转发你局。对其通航所涉及的税收问题,请根据我国和韩国政府于1994年3月28日在北京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其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韩国亚洲航空公司开通釜山—北京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
附件:
关于韩国亚洲航空公司开通釜山——北京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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