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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7〕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3月1日起实行。

  附件:1. 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参考文本)

              2.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适用于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参考文本)

  3.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适用于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参考文本)

              4.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适用于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报告)(参考文本)

              5.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适用于否定意见的鉴证报告)(参考文本)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二月二日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

  一、总  则

  (一)为了规范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以下简称财产损失鉴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和《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二)财产损失鉴证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信息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并出具鉴证报告,以增强税务机关对该项信息信任程度的一种业务。

  (三)在接受委托前,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初步了解业务环境。业务环境包括:业务约定事项、鉴证对象特征、使用的标准,预期使用者的需求、责任方及其环境的相关特征,以及可能对鉴证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交易、条件和惯例等其他事项。

  (四)承接财产损失鉴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属于企业财产损失鉴证项目;

  2. 税务师事务所符合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等相关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

  3. 税务师事务所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支持其结论,并出具书面鉴证报告;

  4. 与委托人协商签订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见附件1)。

  (五)财产损失鉴证的鉴证对象是,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的会计资料、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等可以收集、识别和评价的证据及信息。具体包括:企业相关会计资料、有关文件及证明材料等。

  (六)税务师事务所运用职业判断对鉴证对象作出合理一致的评价或计量时,应当符合适当的标准。适当的评价标准应当具备相关性、完整性、可靠性、中立性和可理解性等特征。

  (七)税务师事务所从事财产损失鉴证业务,应当以职业怀疑态度、有计划地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获取与鉴证对象相关的充分、适当的证据,并及时对制定的计划、实施的程序、获取的相关证据以及得出的结论作出记录。在确定证据收集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应当体现重要性原则,评估鉴证业务风险以及可获取证据的数量和质量,对委托事项提供合理保证。

  (八)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开展财产损失鉴证业务,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业务准则。

  二、货币资产损失的审核

  (一)现金损失的审核

  1. 评价有关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 抽查凭证,并与总账、明细账核对。

  3. 会同会计主管人员盘存库存现金,获取现金保管人确认及会计主管人员签字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4. 获取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5. 由于管理责任造成的现金损失,应取得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6. 涉及刑事犯罪的现金损失,应取得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7. 确认现金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计算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金额,并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确认现金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额。

  (二)坏账损失的审核

  1. 评价有关坏账准备及坏账损失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 确认应收账款的存在,并为申报企业所有。

  (1)获取应收、预付账款明细表与总账及明细账核对一致;

  (2)审核应收及预付款项发生、结存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3)采用下列步骤确认应收、预付款是否真实存在:

  ① 审核构成该笔债权的相关文件资料(契约、定购单、发票、运货单据等);

  ② 抽查对应账户,以确认账务处理是否正确。

  3. 审核坏账损失的合理性和真实性。

  (1)申报企业采用备抵法核算损失的,实施如下审核程序:

  ① 复核坏账准备金计算书,当期坏账准备计算是否准确;

  ② 审核坏账损失的相关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是否正确。

  (2)逐笔审核坏账损失的原因及有关证明资料,确认坏账发生的真实性及计算的准确性,并确认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

  (3)审核企业关联方之间的往来账款。关联方之间的往来账款不得确认为坏账。但关联企业的应收账款,经法院判决债务方破产后,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债权方企业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

  4. 获取充分必要的证据。

  (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包括被政府责令关闭)、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死亡、失踪,其剩余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或无法找到承债人追偿债务的,应当取得以下证据:

  ① 法院的破产公告或破产判决书及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② 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等的行政决定文件;

  ③ 工商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营业证照的证明;

  ④ 公安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失踪证明。

  (2)债务人逾期三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明表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应取得以下证据:

  ① 企业依法催收磋商的记录;

  ② 债务人已资不抵债的,应取得经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告;债务人连续三年亏损的,应取得经审计的最近三年度会计报告;债务人连续三年停止经营的,应取得所在地工商等部门的证明材料,并取得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证明;

  ③ 逾期三年以上未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中国境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应取得境外有资质的机构或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有关证明。

  (3)符合条件的债务重组形成的坏账,应取得下列证据:

  ① 企业进行债务重组的批准文件、法院判决书、裁决书和企业债务重组方案及相关资料;

  ② 企业应收债权账面价值的有效凭证和账务处理证据等。

  (4)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取得下列证据:

  ① 企业的专项说明;

  ② 专门机构或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有关说明。

  5. 确认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

  (1)债务人已经清算的,计算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实际清偿后的余额,确认不能收回的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额。

  (2)对尚未清算的,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计算并确认不能收回的坏账损失的具体金额。

  (3)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应收账款,其遗产不足清偿部分或无法找到承债人追偿债务的,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计算并确认不能收回的坏账损失的具体金额。

  (4)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计算并确认不能收回的坏账损失的具体金额。

  (5)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有败诉的法院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债能力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依据法院判决、裁定或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确认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额。

  在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计算并确认不能收回的坏账损失的具体金额。

  (6)逾期三年以上且认定为坏账的应收款项,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确认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额。

  (7)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境外及港、澳、台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不能收回的,依据有关境外证明材料,确认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额。

  (8)债务重组形成的坏账损失,应按债权人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额。

  三、非货币性资产损失的审核

  (一)存货损失的审核

  1. 企业存货发生的损失,包括有关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发生的盘亏、变质、淘汰、毁损、报废、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及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失。

  2. 存货损失真实性的审核。

  (1)评价有关存货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确认存货盘点日盘亏数量。

  ① 对已盘点存货数量实施抽查;

  ② 获取盘点汇总表副本进行复核,并选择金额较大、收发频繁等存货项目作为重要的存货项目,与存货明细账核对;

  ③ 审核存货盘点,获取存货盘点盈亏调整记录。重大盘亏事项是否已获得必要解释;盘亏事项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并已获批准;盘亏事项账务调整是否已及时入账,非正常损失的外购货物及产成品、在产品所耗用的外购项目的进项税额是否按规定转出,并同时确认为损失。

  (3)获取并审核纳税人存货盘点计划及存货盘点表,评价存货盘点的可信程度。

  3. 报废、毁损存货的审核。到现场察看存货的现状,并记录、拍照等。

  4. 获取充分必要的证据。

  (1)盘亏的存货。

  ① 取得存货盘点表;

  ② 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③ 取得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或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

  ④ 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2)报废、毁损的存货。

  ① 属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应取得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

  ② 属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存货,应取得国家有关技术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

  ③ 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取得保险公司理赔情况的说明;

  ④ 取得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情况的责任认定、赔偿情况及相关审批文件;

  ⑤ 残值情况的说明。

  (3)被盗的存货。

  ① 取得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报案、结案证明材料;

  ② 取得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材料;

  ③ 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取得保险公司理赔情况的说明材料。

  (4)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失的存货。对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失的应提供或取得以下证据:

  ① 资产被淘汰、变质的经济、技术等原因的说明;

  ② 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资产已霉烂变质、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已毁损等的书面证明;

  ③ 有关技术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品质鉴定报告;

  ④ 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的说明。

  5. 确认存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计算企业的存货确已形成财产净损失或者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失,并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确认存货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额。

  (二)固定资产损失的审核

  1. 固定资产损失,包括企业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发生盘亏、淘汰、毁损、报废、丢失、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及固定资产发生的永久或实质性损失。

  2. 固定资产损失真实性审核。

  (1)评价固定资产管理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评价固定资产计价对应缴所得税的影响,审核固定资产计价是否符合税法及有关规定。

  (3)审核房屋产权证、车辆运营证、船舶船籍证明等所有权证明文件,确定固定资产是否归被审核单位所有。

  ① 通过核对购货合同、发票、保险单、运单等资料,抽查测试其计价是否正确,授权批准手续是否齐备,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② 审核竣工决算、验收和移交报告是否正确,与在建工程的相关记录是否核对相符;

  ③ 审核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是否按投资各方确认价值入账,是否有评估报告并经有关部门或有资质的机构确认,交接手续是否齐全。

  3. 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审核。实地观察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并进行记录、拍照等。

  4. 获取充分必要的证据。

  (1)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取得:

  ① 固定资产盘点表;

  ② 盘亏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盘亏,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

  ③ 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2)对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应取得:

  ① 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② 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委托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说明;

  ③ 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④ 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⑤ 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取得保险公司理赔情况的说明。

  (3)对被盗的固定资产应取得下列证据:

  ① 向公安机关的报案和结案的相关证明材料;

  ② 涉及责任人的,应取得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③ 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取得保险公司理赔情况的说明。

  (4)对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失的,应取得下列证据:

  ① 资产被淘汰、变质的经济、技术等原因的说明;

  ② 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资产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已毁损等的书面证明;

  ③ 有关技术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品质鉴定报告;

  ④ 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

  5. 确认固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

  (1)对盘亏的固定资产,依据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确认固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额;

  (2)对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依据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确认固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额;

  (3)对被盗的固定资产,依据账面净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确认固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额;

  (4)计算企业固定资产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失,并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确认固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额。

  (三)在建工程及其他资产损失的审核

  1. 在建工程及其他资产损失,包括企业已经发生的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在建工程项目以及因此而引起的相应工程物资报废或削价处理等发生的损失。

  2. 确认在建工程及其他资产的存在,并为申报企业所有。

  (1)获取或编制在建工程及其他资产递延资产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

  (2)抽查重要的原始凭证,审核在建工程及其他资产增加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查阅有关合同、协议等资料和支出凭证,是否经授权批准,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3. 在建工程及其他资产状态的审核。到现场察看在建工程及其他资产的现状,并记录、拍照等。

  4. 获取充分必要的证据。

  (1)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应取得下列证据:

  ① 国家明令停建项目的文件;

  ② 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文件;

  ③ 企业对报废、废弃的在建工程项目出具的鉴定意见和原因说明及核批文件,单项数额较大的在建工程项目报废,应取得行业专家参与的技术鉴定意见;

  ④ 工程项目实际投资额的确定依据。

  (2)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应取得下列证据:

  ① 有关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的证明;

  ② 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取得保险理赔的说明;

  ③ 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核准文件。

  5. 确认在建工程及其他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

  (1)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造成的损失,依据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确认该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额;

  (2)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造成的损失,依据账面价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确认该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额。

  四、无形资产损失的审核

  1. 确认无形资产的存在并为申报企业所有。

  (1)获取或编制无形资产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2)审核无形资产的权属证书原件、专利技术的持有和保密状况等,并获取有关协议和董事会纪要等文件、资料,审核无形资产的性质、构成内容、计价依据,确定无形资产的存在性。

  (3)评价无形资产计价对应缴所得税的影响,审核无形资产计价是否符合税法及其有关规定。

  (4)审核无形资产各项目的摊销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与上期一致,若改变摊销政策,审核其依据是否充分。审核本期摊销额及其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是否正确。

  ① 除另有规定者外,外购商誉的摊销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② 外购无形资产的价值,包括买价和购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无形资产,应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准确归集,凡在发生时已作为研究开发费直接扣除的,该项无形资产使用时,不得再分期摊销;

  ③ 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给国家或其他纳税人的土地出让价款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并在不短于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间内平均摊销;

  ④ 购买的计算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独计价的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

  2. 获取充分必要的证据。确认无形资产损失,应取得下列证据:

  (1)资产被淘汰的经济、技术等原因的说明;

  (2)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资产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等的书面证明;

  (3)有关技术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品质鉴定报告;

  (4)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

  (5)无形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的说明。

  3. 确认无形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计算企业无形资产确已形成财产净损失或者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失,并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确认无形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额。

  五、投资损失的审核

  1. 确认投资的存在并为申报企业所有。

  (1)短期投资。

  ① 获取或编制短期投资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结合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和委托贷款科目与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② 获取股票、债券及基金账户对账单,与明细账余额核对,审核期末资金账户余额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必要时,向证券公司等发函询证。

  ③ 获取期货账户对账单,与明细账余额核对,审核期末资金账户余额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必要时,向期货公司发函询证。

  ④ 监盘库存有价证券,并与相关账户余额进行核对,如有差异,应查明原因,并作出记录或进行适当调整。

  ⑤ 对在外保管的有价证券,查阅有关保管的证明文件。必要时,向保管人函证。

  ⑥ 审核申报损失的短期投资增加项目的记账凭证及其原始凭证是否完整合法,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审核短期投资成本的确定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长期投资。

  ① 获取或编制长期股权投资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相符,结合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与报表数核对相符。

  ② 审核申报损失的长期投资的原始凭证,对于增加的项目要核实其入账基础是否符合投资合同、协议的有关规定,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对于减少的项目要核实其变动原因及授权批准手续。

  ③ 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长期股权投资时,审核其初始投资成本是否为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付的相关税费。

  ④ 审核股票权证等凭据,核对其所有权及金额。必要时,应向被投资单位函证投资单位的投资额、持股比例及被审计单位发放股利情况。若股票权证等已提供质押或受到其他约束的,应取证(或函证),提请被审计单位作适当披露。

  (3)债权投资。

  ① 获取或编制长期债权投资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相符,结合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和委托贷款科目与报表数核对相符。

  ② 审核申报损失的债券投资的原始凭证,对于增加的项目要核实其入账基础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对于减少的项目要核实其变动原因及授权批准手续。

  ③ 监盘库存有价证券,取得盘点表,核对其所有权及金额。

  2. 取得充分必要的证据。确认投资损失应取得下列证据:

  (1)有关被投资方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工商等有关部门注销、吊销文件;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2)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

  (3)被投资方清算剩余财产分配情况的证明;

  (4)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资产已霉烂变质、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已毁损等的书面证明。

  3. 确认投资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计算企业各类投资确已形成财产净损失或者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失,并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确认投资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额。

  六、其他资产损失的审核

  (一)资产评估损失的审核

  1. 确认评估资产的存在,审核申请资产评估损失税前扣除是否符合规定条件。

  (1)获取资产评估报告和附件,并与总账数和明细账记录的资产评估损失额核对是否相符。

  (2)审核各项资产评估确认的损失是否符合税收法规和有关规定。

  2. 取得充分必要的证据。确认资产评估损失应取得下列证据:

  (1)国家统一组织清产核资的文件(不包括国有资产日常管理中经常化、制度化资产清查);

  (2)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资料;

  (3)政府部门资产评估确认文书;

  (4)应税改组业务已纳税证明资料;

  (5)免税改组业务涉及资产评估增值或损失已纳税调整证明资料。

  3. 确认资产评估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计算企业确已形成的资产评估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额。

  (二)搬迁、征用资产损失的审核

  1. 确认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资产的存在,审核申请该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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