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B类出口企业退税实行台帐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11-03 鲁国税进[1998]3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鲁国税发[2007]13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
》 (
国税发〔1998〕95号
文)精神,为加强B类出口企业退税管理,经研究,决定对B类出口企业实行退税台帐管理,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B类出口企业申报退税应提供的单证,分别情况如下:B类企业中的外贸企业申报退税时,需报送《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出口货物退税进货凭证明细表》和《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各一式三份(其中一份附在原始凭证中),同时附送“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