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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2-24 鲁国税发2000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省局涉外分局:

  为加强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的外汇管理与税务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济南分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以济汇发[2000]17号文进行了联合转发。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做好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工作,对于维护国家权益、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控管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国税局要切实加强对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的领导工作。要配备专人负责这项工作,业务量大的应配备2至3名专兼职人员;业务量小的应配备1至2名专兼职人员。各地要把这项工作落实到具体工作岗位,并建立必要的工作程序和承诺服务制。对完税凭证或免税文件的出具,要根据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认真审核,凡是符合规定、比较明确的,应随接收随出具;需要进一步审核的,原则上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需要查帐核实的,原则上应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凡需要上报审批的减免税优惠,应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