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03-30 鲁国税所[1999]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鲁国税发[2007]13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发〔1998〕220号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城市商业银行房屋装修费的计税扣除管理,仍按
鲁国税所[1998]61号
《
山东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申报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规定执行。其它固定资产修理费的计税扣除管理办法由各市地确定。
二、城市商业银行购置的微机、打印机,发生的开办费和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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