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承印企业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4-12-26 鲁地税征字〔1994〕第1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承印企业管理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地税局征管处。
附件: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承印企业管理的暂行办法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承印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发票的印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对发票印制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范围内属地方税务局管理的普通发票,统一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指定的定点印刷企业印制,其他印刷企业一律不得私自印制地方税务局管理的发票。
第三条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统一负责对发票承印企业的考察、资格确认、核发《发票准印证》以及对发票承印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发票承印企业的确定,采取市、地地税局推荐、省地税局考察确定的办法。即各市、地地方税务局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承印发票企业资格条件,负责向省地税局推荐一个印刷企业,由省地税局考察、确定。
第五条 发票承印企业的资格条件:
1.设备、技术水平能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
2.能够承担本市、地地税局征管范围内纳税人需用发票的印制任务;
3.有专管的领导、专门的机构、专门的生产车间、专用库房、专用车辆,保证发票的生产、安全和供应工作;
4.建立健全企业生产管理、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生产责任制度,有较高的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5.能够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发票印制和管理的规定,接受省、市地地方税务局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发票承印企业应按照市、地地方税务局开具的《发票印制通知书》核批的发票名称、种类、联次、规格、印色、数量、字轨号码等内容印制。每次排出的版样必须经过市、地地方税务局审核签字后方可印制。不同的发票要于印制完成后向省地方税务局报送票样。《发票印制通知书》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设计、印制,发放市、地地方税局使用。
第七条 发票承印企业在发票的生产过程中,要认真登记《印制统一发票岗位责任传递卡》,严格传递手续,以便明确责任。
《印制统一发票岗位责任传递卡》的式样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设计。
第八条 发票承印企业要加强对发票的印色配方、发票监制章、底纹版、发票用纸(底纹纸、水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