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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商用收款机开具发票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商用收款机开具发票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06-17 鲁国税发2002〕9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提高超市等商业纳税人开具发票的效率,减轻商业纳税人在销售商品时手工逐笔开具发票的工作负担,确保商业领域销售商品全面开具发票制度的贯彻落实,现就商用收款机开具发票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对纳税人已购置的收款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进行登记造册,将其使用情况纳入税务机关的日常监控管理。由于目前国家尚未出台收款机税控功能的技术标准,对现有收款机进行税控改造的条件尚不成熟,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对其现有收款机程序进行修改,实现收款机自动开具发票。
  二、 使用收款机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应按照《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的通知 》(鲁国税征〔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