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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中瑞(典)税收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中瑞(典)税收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
(86)财税协字第03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成文日期:1986-12-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青岛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我国政府同瑞典王国政府于1986年5月16日在斯德哥尔摩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财政部以[86]财税字第353号文通知你局从1987年1月1日起执行。现对有关条文的解释和执行问题,明确如下:
    
  一、协定第二十一条对教师和研究人员所说“缔约国另一方应自其抵达之日起,三年内免予征税”,对照协定的英文本,其含义是指其停留期间不超过的,免予征税。各地在执行中,应按照总局1986年11月26日 (86)财税协字第030号关于对来自同我国签订税收协定国家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第二条规定处理。
    
  二、协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三)所说“中国居民公司支付给瑞典居民公司的股息免征瑞典税收,但应符合按照瑞典法律,假定两个公司都是瑞典公司时可以给予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