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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力支持非典防治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财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力支持非典防治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财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05-23 鲁财税2003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鲁财法〔2015〕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当前,防治非典型肺炎的形势依然严峻,疫情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也日渐显露。各级财税部门要充分发挥财税职能作用,坚持一手抓非典防治,一手抓支持经济发展,努力降低非典对经济的影响,确保我省经济发展的良好势头,夺取抗击非典和各项工作的全面胜利。经省政府同意,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山东实际,现就有关财税政策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集中财力保证防治非典经费的需要。今年,各级除了防治非典应急的必需支出外,其他方面新增支出一律不予安排,各级预算安排的预备费,要优先用于解决非典防治和相关救济补助。年初预算安排的卫生经费,也要重点向非典防治倾斜。同时,要大力调整支出结构,压缩一般性支出。各级除了保证人员经费、基本公用经费需要外,其他一般性支出都要大幅度压缩,切实保障非典防治经费需要。要加强防治非典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防治资金的行为,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二、支持建立突发性公共卫生应急反应机制。各级要按照“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应急优先、合理确定各级政府责任与分级负担”的原则,对建立突发性公共卫生应急反应机制必需的经费,要予以保证。应急反应机制正常的运行费用,经论证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当前,要重点确保防治非典急需的救治设备、药品、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购置及隔离病房改造等所需经费。

  三、支持建立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检查站、留验站等防治设施。各级对经政府批准设立的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检查站、站的建立和防治工作,给予必要的财力支持,确保检查站、留验站各项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切实保障非典患者的救治资金。各级要积极采取措施,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对城市低收入和农民非典患者的治疗费用,切实给予保障,确保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中的非典患者得到及时、免费救治,发生的救治费用全部由财政负担。

  绝不允许因医疗费用问题使非典患者得不到及时、有效救治的现象发生。

  五、对非典防治一线医务和防疫工作者给予补助。自2003年4月1日起,对承担非典防治任务的定点医院、综合医院和疾病控制中心、急救中心等单位中参加非典防治工作的人员,按照规定标准和范围给予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给予保证。

  六、对受非典疫情直接影响的部分行业给予税收优惠。对民航的旅客运输业务和旅游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对出租汽车公司、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公司以及饮食业、旅店业,因非典影响按期纳税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缓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对出租汽车司机,经批准可以适当调低个人所得税征收定额。

  七、对境外捐赠的防治非典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境外捐赠的防治非典防护用品、诊断设备、治疗和监护设备以及救护车、防疫车和消毒车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八、对防治非典一线人员取得的特殊临时性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对非典防治一线医务和防疫工作者医务补贴,以及负责防止非典扩散检查任务的各类检查站、留验站的工作人员,防治非典定点宾馆、饭店的工作人员等防治非典一线的所有工作人员,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九、对单位发给个人的预防非典药品等实物兔征个人所得税。为防止非典的扩散,对单位发放给个人的用于预防非典用途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可不计入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对用于防治非典的捐赠允许在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对纳税单位和个人向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卫生部门和防治非典定点医院,捐赠用于防治非典的现金和实物,以及通过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向防治非典事业的捐赠,凭上述单位出具的防治非典捐赠的收据,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所有用于防治非典的捐应专项用于防治非典工作,不得挪作他用,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十一、对购置用于防治非典的科研设备及科研经费支出可在当年一次性列入成本。

  对承担政府防治非典研究任务的科研单位和企业购置用于防治非典的科研设备以及用于防治非典的科研经费,可在当年一次性列入成本。对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由此而影响效益下降的,按不受影响的效益计算发放效益工资,允许在缴纳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