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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税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税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4-10-28 鲁地税所字〔1994〕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鲁地税二字〔1998〕第109号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文件中有关税前弥补亏损的规定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鲁地税函[2007]9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企业税前弥补亏损,政策性强,时间跨度大,为了加强管理,控制企业所得税税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 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企业税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企业税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亏损的弥补,是企业经营成果分配和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企业亏损弥补的管理,不仅有利于企业正确进行经济核算和经营成果的分配,而且有利于控制所得税税源,保证地方税收收入。为使这项工作走向规范化,根据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4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的规定,适用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这里所称“年度亏损”和“所得”,是指税务机关在年度终了,按照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对企业所得税进行年度汇算清缴计算核实的亏损额和应纳税所得额,对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不健全,不能准确提供有关纳税资料核实亏损金额的企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4〕20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包企业亏损弥补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