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2-24 赣国税发〔1998〕7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赣国税发[2007]140号)规定,全文废止
(通知略)
附件:
江西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
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上,会计核算健全的纳税人,经申请并通过县(市)国税机关批准,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对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会计核算健全的纳税人,以及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经申请并通过县(市)国税机关审查,报地(市)国税机关批准,也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第三条 年销售额规定为: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范围内,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其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手续。分支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 件:l、分支机构的名称应能明显体现与总机构的关系2、分支机构的资金(含货物)必须由总机构拨付;3、分支机构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地点或场所;4、分支机构在当地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条 会计核算健全的标准为:
l、企业是经过工商部门批准依法成立的;
2、企业在银行开设有专门结算帐户;
3、企业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4、有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
5、能够按照国税机关的要求设置
增值税会计帐簿,准确核算
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6、具备专人、专柜保管专用发票的条件。
第五条 新开业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后,可以根据其注册资金或生产经营规模,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对原小规模纳税人,其年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且财务核算健全的,应在次年一月底以前向主管县级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第六条 纳税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时,应填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年度的财务决算表(新办企业除外)、银行帐户证明、营业执照、法人代表的身份证、会计人员的会计证、以及国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等。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分支机构需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必须提供总机构确认为一般纳税人的文书(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