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9.01.24 青国税函〔2009〕1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国税函〔2008〕1075号
,国税函〔2009〕90号
第二条第(二)项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和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 (
国税函〔2008〕1075号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填表说明[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发〔2003〕258号)附件4]的调整
(一)填表说明第六条第3款“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调整填写为前期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情况;辅导期纳税人由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专用发票、核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该项应与第23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加第24栏“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减第25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后数据相等。
(二)填表说明第八条第1款“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调整填写为前期认证相符,但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结存至本期的防伪税控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辅导期纳税人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月初余额数。该项应与上期“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栏数据相等。
(三)填表说明第八条第2款“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调整填写为本期认证相符,但因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而未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外贸企业购进供出口的货物。辅导期纳税人填写本月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
(四)填表说明第八条第3款“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调整填写为截至本期期末,按照税法规定仍暂不予抵扣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且已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情况;辅导期纳税人填写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月末余额数。
(五)填表说明第八条第4款调整为“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填写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而只能作为出口退税凭证或应列入成本、资产等项目的防伪税控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外贸出口企业用于出口而采购货物的防伪税控
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六)填表说明第九条中“代扣代缴税额”项指标的填写依据,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二、调整后一窗式比对规则
(一)销项比对
1.如纳税人具有防伪税控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资格,则用防伪税控报税系统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金额、税额汇总数分别与《
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