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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7-28 鲁国税流〔1998〕3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鲁国税发[2007]134号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现行有效的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省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 ( 财税[1998]113号)已转发各地。现将有关意见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政策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一)适用4%征收率的范围,是指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小规模商业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按定期定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仍按原定税额征税,并相应换算调高其应税销售额,具体按照国税发〔1998〕104号文件执行。

  (二)新开业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商业纳税人,一般不认定为临时一般纳税人,对具备一定的经营规模,年应税销售额预计能达到180万元,财务核算规范,有固定经营场所,需要认定为临时一般纳税人的,报市地级税务机关审批,经批准暂认定的一般纳税人,暂定期为1年,即从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次月起,累计月份达到12个月。对暂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原则上按C类一般纳税人管理,实施重点监控。

  (三)113号文件第一条所称“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是指外购货物的批发或零售。对纳税人自设非独立核算的门店,前店后场销售自己生产或加工的货物,应作为工业性生产或加工行为,不作为商业纳税人对待;如果该纳税人自产自销货物同时经营外购货物批发或零售,且外购货物销售额大于自产自销货物的销售额,则应作为商业纳税人对待,其年应税销售额的计算应包括自产自销货物与外购货物两项销售额的合计。

  (四)确定商业一般纳税人是否属于划转对象,除11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外,对1997年新开业被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或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截止1998年6月底前暂定或认定期满1年,年应税销售额不足180万元的,也应列为划转对象。

  对下列情况可不列入本次划转对象,暂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

  1.新开业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截止1998年6月底前暂定期不满1年的;

  2.虽然达不到11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销售额标准,但1998年销售额截止6月底前已达到180万元的;

  (五)按11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在计算确定其前三年或前两年的“平均年应税销售额”时,对经营时间为整年度的(1月1日到12月31日),应参加平均年应税销售额的计算;经营时间不足整年度,当年销售额达到180万元的,可参加平均年应税销售额的计算,否则可不参加平均年应税销售额的计算。

  (六)自7月1日起,对属于划转范围的商业一般纳税人应停止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其现存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继续使用到征收单位确定的正式被划转时间;8月份申报期对7月份已划转的商业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4%的征收率征收税款。

  (七)销货退回或折让有关向题:

  1.小规模商业企业划转前销售的货物,在划转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无论是全部退货还是部分退货,均应根据购买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具红字普通发票;

  2.用红字普通发票冲减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仅适用于本次被划转的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的业务;

  3.销货方应按4%的征收率将红字普通发票开具的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相应冲减当期销售额和应交税金。

  (八)本次被划转的商业小规模纳税人,今后年应税销售额达到180万元的,可重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重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不分离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时间,应从一个完整的纳税期开始确定。

  (九)7月1日以后,商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原政策特案规定按6%简易办法(或征收率)征税的货物,改按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划转工作组织实施问题

  (一)认真组织学习 财税[1998]113号文件和省局的有关文件规定,深入领会政策实质,严格执行国家政策;

  (二)及时向当地政府作好汇报,争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帮助;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广泛宣传,形成声势,特别是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和辅导,讲清国家政策,取得纳税人的理解和配合;

  (三)征收机关要对所管辖的商业一般纳税人95年以来的纳税资料进行整理,按划转对象的确定原则列出划转清单,划转清单应包括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证号、经济性质、原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时间、历年年应税销售额、平均年应税销售额等基本内容;

  (四)征收机关依据划转清单,填制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表(划转),报县级以上国税机关审批。审批表内容除包括划转清单的主要指标外,还应包括划转依据,划转时间,征收机关及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批意见等;

  (五)经县级以上国税机关批准,确定被划转的纳税人,征收机关据以向纳税人下达正式通知,在税务登记证副本右上方加盖蓝色“已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戳记,并注明“划转”字样,作为今后征收机关代开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认定、实施税收管理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