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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06-18                                                                      鲁国税所〔1999〕4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鲁国税发[2007]13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上级部门安排的技术开发项目

  1、纳税人进行技术开发,属于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安排的技术开发项目,须先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下达的技术开发项目立项书(或项目开发计划文件),并编制技术开发费用预算。

  2、纳税人取得技术开发项目立项书(或项目开发计划文件)后,应于7月1日前向主管征收税务机关提出税前扣除申请。并附送上级部门和有关部门下达的技术开发项目计划和技术开发费用预算。

  技术开发项目立项书和技术开发费用预算的内容应包括:技术开发项目名称、内容、承担单位、起止年限、费用总额、经费来源、上级科技补助费用金额、自筹金额等情况。没有包括的应进行补充说明。

  3、主管征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所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认真审核后,应按规定权限将全部资料逐级上报主管审批税务机关。

  4、主管审批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对上报资料进行全面认真审查后,及时向主管征收税务机关下达《技术开发项目立项确认书》(格式附后)。

  5、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纳税人要根据报经主管审批税务机关下达的《技术开发项目立项确认书》,将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及比上年的增长比例,需税前扣除的技术开发费金额,及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报经主管征收税务机关审查核准后执行。

  纳税人未取得主管审批税务机关《技术开发项目立项确认书》的,或年度终了后未在规定期限将有关资料报送主管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