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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中瑞(瑞士)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中瑞(瑞士)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0〕96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0-08-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我国政府同瑞士联邦委员会签订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业经我局以国税函发[1990]874号文印发你局,从1990年1月1日起执行。现对该协定有关条文解释明确如下:

  一、协定第二十条所说“停留在该缔约国一方为期不超过两年的,该缔约国一方应对其从事教学、讲学或研究取得的报酬,免予征税”,其含义是对停留为期不超过两年的个人,给予免税,超过两年的,从第一年开始征税。据瑞方介绍,其具体执行方法是:如果该个人能向税务当局出示其从事教学、讲学或研究为期不超过两年的证明,可以从其入境之日起免税;如果不能出示证明,即应从其入境之日起计算纳税,不足两年离去时,可以退还其已缴纳的税款。上述证明,由派出院校开给或由接受院校开具均可。对此,我方的相应措施是,各地可以按照原税务总局(86)财税协字第030号 关于对来自同我国签订税收协定国家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所说的“任何个人”包括学生和企业实习人员;所说“从事与其学习、研究、培训或获取经验有直接联系的受雇活动”,包括其为了维持生活、接受教育或培训以及从事研究的目的而从事的受雇活动。对上述人员从事上述受雇活动的报酬,限定两个条件给予免税:一是受雇的报酬不超过18000瑞士法郎或按官方汇率折合等值人民币;二是受雇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2个月。对此,具体解释如下:
  (一)所说受雇的报酬不超过18000瑞士法郎或等值人民币,是指在受雇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2个月中取得的报酬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