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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威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威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威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7.5)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威海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 2015年第4号)文件精神,现对威海市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应税项目,公布其计税依据的核定比例:

  一、购销合同
  (一)工业企业:工业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130%核定征收。
  (二)商业批发企业:商业批发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100%核定征收。
  (三)商业零售企业:商业零售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50%核定征收。
  (四)外贸企业:外贸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140%核定征收。
  (五)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70%核定征收。
二、加工承揽合同
  按加工、承揽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或支付费用的100%核定征收。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五、财产租赁合同
  按租赁金额的100%核定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