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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销税务稽查收入等账户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销“税务稽查收入”等账户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92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成文日期:2003-08-05
  根据《财政部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财库函〔2003〕6号)要求,现将撤销“税务稽查收入账户”和“税款预储账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撤销“税务稽查收入账户”

  (一)为规范账户管理,减少税款入库环节,财政部要求撤销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入库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194号)在各类银行开设的所有“税务稽查收入账户”。各级税务机关自收到本文之日起必须对“税务稽查收入账户”进行清理并开展销户工作,最迟2003年12月31日前撤户。对违反规定,超过撤户期限后仍未销户的,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账户清理期间,各级税务稽查部门应将各项已查结的应缴查补收入和尚未查结预先缴纳的收入全部清理入库;在账户撤销前,要做好与开户银行的对账工作,务必保证税务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