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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中芬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中芬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
 (88)财税协字第00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成文日期:1988-02-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我国政府同芬兰共和国政府于1986年5月12日在赫尔辛基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总局以[88]财税协字第004号文通知你局从1988年1月1日起执行。现对该协定中有关条文解释如下:
    
  一、协定第二十三条一款(二)项所说“中国居民公司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