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10-04 赣国税发〔1996〕48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赣国税发[2007]14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实施新税制以来,国家两次调低了出口货物退税率,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政策也相应作了一些调整。目前,对外商投资出口货物,根据企业成立时间的不同,分别适用免税,免、抵、退税和先征后退的税收待遇。为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的税收管理,省局赣国税发[1996]412号《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已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由省局涉外处统一办理。为贯彻执行这一精神,且便于操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证对象:凡我省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有出口货物并需按照税法精神办理免税、免抵退税、先征后退税的,均应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免)税登记证”。
二、办(发)证机关: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免)税登记证统一由省局涉外处负责办理并发证。凡需办证企业,均应直接向省局涉外处申请办理。
三、办证时间:文到前已注册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统一集中办证的时间为:文到之日起至今年11月底止。今后新成立的企业,均需在货物出口前申请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