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7-04-23 赣地税发〔2007〕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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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5号
)规定,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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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
)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规定,第九条第一款和附件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和部分条款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规定,第九条第一款和附件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内容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分局:
现将《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
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提高定期定额
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税负核定工作质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民主评税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
个体工商户的地方税收征收管理。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应设置帐簿的标准以及设置帐簿
个体工商户管理办法省局另行下发。
第四条 《
办法》第二条所称的“经营数量”,是指从量计征的货物数量。
第五条 属地分局(所)负责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认定,县(市、区)级地税机关负责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审批工作。
第六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抓住大户,管好中户,规范小户”的原则,根据
个体工商业户的经营区域、规模大小、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实行科学的分类管理。具体划分为:
大户:指省城纯营业税户年营业额为200万元以上、非营业税户年营业额600万元以上;设区市所在地年营业额分别为100万元以上和非营业税户300万元以上;县(市)城区所在地年营业额分别为50万元以上和150万元以上;乡镇(工矿区)所在地年营业额分别为20万元以上和60万元以上的
个体工商户;
中户:指年营业额在大户标准以下,月营业额在增值税或营业税起征点以上(含起征点)的
个体工商户;
小户:指月营业额在增值税或营业税起征点以下的
个体工商户。
第七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
个体工商业大户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工作,建立大户纳税人分户管理档案,实行重点税源监控管理,督促、辅导
个体工商业大户建账建制。
第八条 达到中户标准的
个体工商户应实行分户征收、单独建档、划片管理的管理办法,采取定期定额管理与据实征收相结合的方式,积极引导其主动申报纳税,积极推进有奖发票制度,强化以票控税,发挥发票的税源监控作用。
第九条 对
个体工商业小户应严格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 (
国税发〔2005〕123号
)的要求和方法进行管理,主管地税机关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规范未达起征点户的认定,加强对起征点临界业户的日常管理。
对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应当按照核定程序核定其定额,并送达《未达起征点通知书》;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月实际经营额达到起征点,应当在纳税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缴清税款;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连续三个月达到起征点,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提请重新核定定额,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按照《
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定额。
第十条 《
办法》第五条所指典型调查户数的选取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10%以上。典型调查户应具有下列基本条件:
(一)与同行业其他纳税户具有可比性;
(二)在行业、地段、经营规模等方面具有典型代表性;
(三)连续生产经营在六个月以上且生产经营正常;
(四)能够比较准确测算出经营收入或成本、费用、收益的纳税户;
(五)主管地税机关认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定期定额户纳税定额执行期为一年,当年新开业户不足一年的,按当年实际经营期限作为当年纳税定额执行期。
第十二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在定期定额户纳税定额核定中全面实行计算机参数定税方法,增强纳税定额核定工作的规范性和合理性,提高纳税定额的公信度,实现定期定额户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第十三条 定期定额户纳税定额核定的程序和过程应实行民主评税的办法。县(市、区)地税局应成立二级民主评税组织:即县(市、区)地税局成立民主评税领导小组,属地分局(所)成立民主评税小组。
县(市、区)地税局民主评税领导小组,由各县(市、区)地税局分管局领导和征管、税政、法制、监察、稽查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包括:负责本县(市、区)范围内定期定额户纳税定额核定工作的组织实施、督查指导和检查考核,研究制定参数定税管理制度和办法,研究确定各行业的定税参数及其数值,审查、批准属地分局(所)民主评税小组拟定的纳税人纳税定额等。
属地分局(所)民主评税小组由属地分局(所)长;税收管理员和所在乡镇或街道领导;工商、国税代表;纳税人代表等组成。主要职责包括:研究制定双定户税收征收管理具体办法,研究确定典型调查户,审查拟定纳税人的纳税定额等。
第十四条 各行业的定税参数由设区市地税局统一设置,并制定规范统一的参数值幅度,各县(市、区)地税局在设区市地税局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并报设区市地税局备案。
第十五条 采用参数定税方法核定纳税定额,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换算后的附征率,依据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实行附征;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分地域、行业进行换算确定。如果国税部门核定的增值税、消费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主管地税机关可以重新核定。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应当依据纳税人实际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照适用的税率计算。
第十六条 计算机参数定税核定纳税定额的基本程序。
(一)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要按照地税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经营情况,填写《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对未按照规定期限自行申报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以不经过自行申报程序,按照《
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方法直接核定其定额。
(二)信息采集。属地分局(所)组织地税人员到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定额信息采集,填写《
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并对定期定额户报送的《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内容进行实地复核;在采集有关数据时,应当由两名以上地税人员参加。
各设区市地税局要制定定期定额户信息采集工作流程,建立定期定额户信息采集、录入审核办法和定期定额户信息采集、录入责任追究办法等相关配套制度,保障定期定额户核定定额相关信息采集、录入的客观、真实和准确。
(三)组织审查。属地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