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使用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征〔1999〕3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为确保在商业零售领域实行销售商品全面开票制度的顺利实施,满足用票单位和个人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发票的实际需要,现就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填开使用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用户(以下简称“用户”)应逐笔如实输入销售或经营数据,同时为购货方打印专用发票,并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对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凭取得的专用发票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专用发票的发票联附在所换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帐联后备查。
二、用户应按月打印汇总报表,并将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按规定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汇总报表的内容包括:用户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报表所属年月、退货小计、应税销售额或经营额、税率(征收率)、税额、打印发票份数总计及起止号码,等等。
三、用户应保存好专用发票存根联(或累计存根联)及销售或经营数据,以备税务机关检查。专用发票存根联及销售或经营记录保存期限为5年。
四、用户应建立退货登记簿。当发生退货时,退货方及用户经手人必须在专用发票发票联上签字,注明“退货”字样及退货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