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11-17 鲁国税所[2000]8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鲁国税发[2007]13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0〕147号
)转发给你们,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电信企业预收话费收入如何计算当期应税收入问题。
电信企业的预收话费收入,可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期应税收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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