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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01-16 黔国税发〔20045

USHUI.NET®提示:根据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15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2004年2月1日起,各地须按照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执行。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和临时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在总局新税务登记证及相关表格、文书没有下发之前,各地暂使用原税务登记证(含我省制发的临时税务登记证)及相关表格、文书。
各地征管软件系统应完整保存2004年2月1日前办理的内资企业税务登记、分支机构税务登记、个体经营税务登记、其他单位税务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注册登记等历史办证数据,在未通知结转为新的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前,不得结转或者重新办理、也不得修改或者删除历史办证数据。
二、关于税务登记代码问题
2004年2月1日起,各地在办理税务登记时,按照《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赋码”及“简并征期”有关问题的通知》 ( 黔国税发〔2003〕90号)统一编制的行政区码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规则编制税务登记代码。
三、关于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