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税前扣除各种财产损失审批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11-29 鲁地税二字〔1996〕第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鲁地税函[2007]9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企业的财产损失,是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一个重要项目。为做好对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工作,规范
企业所得税管理体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地方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
〔1996〕108号)等有关规定精神,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适用范围:
经税务部门批准,允许企业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指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等。
企业的坏帐损失,包括对方企业破产和超过三年以上,企业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