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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06-18 赣国税发〔1997〕34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赣国税发[2007]14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我省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收管理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一、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范围

  (一)出口货物实行“兔、抵、退”税的范围仅限于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自产货物包括扩散产品和协作生产产品。扩散产品是指工业企业集团(包括紧密型、半紧密型和松散型)的龙头企业为生产某一整体产品或成套产品,将整机产品或成套产品的零部件扩散给成员厂生产的产品。协作生产产品是指工业企业通过协作合同从另一工业企业取得的零配件、半成品或成品,双方必须有比较固定的长期协作关系。

  (二)无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代理出口货物不实行“免、抵、退”税办法,仍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

  (三)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将自产货物销售给外贸企业出口属于内销,不属于“免、抵、退”税范围,应按有关规定开具出口货物税收缴款书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国税局审定。第一批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名单见附件一,以后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由企业申请,报省国税局审核批准后,由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下达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通知单(见附件二)。

  二、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型企业集团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问题

  (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集团公司,只能经营本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生产的货物出口。

  (二)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集团公司其成员企业将自产货物销售给集团公司或集团公司设立的进出口公司出口。属于集团公司自产货物出口,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开出口货物税收缴款书;销售给本集团公司以外的企业出口的应按有关规定开具出口货物税收缴款书。

  (三)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集团公司,其成员企业名单由集团公司报省国税局审批后,由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通知有关国税机关执行。

  三、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计算

  (一)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抵、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一退税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退税税率)

  (二)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抵、退”税的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当生产企业本季度出口销售额占本企业同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及以上,且季度本应纳税额出现负数时,按下列公式计算应退税额:1、当期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时,应退税额=本季度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2、当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时,应退税额=应纳税额的绝对值3、结转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一应退税额四、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出口销售实现的确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兔、抵、退”税出口销售的实现必须严格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出口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出口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二)采取委托银行收款方式出口销售货物,出口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为货物报关出口,并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出口销售货物,出口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贷款方式出口销售货物,出口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为出口货物报关出口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出口企业代理出口货物,出口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为收到代理出口企业代理出口货物结算清单的当天。

  五、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审批程序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预“免、抵、退”税的申报审核办理程序。

  1、生产企业应按月申报预“兔、抵”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预“免、抵、退”

  税申报与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同时进行。生产企业在月度终了后10天内,将上月已实现出口销售的出口货物据实填具《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

  税申报表》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并持下列凭证资料向主管县(市)国税局税政科(股)申报办理预“免、抵”税及应纳税额的审核手续。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发票;

  (4)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5)远期收汇证明;

  (6)出口货物申报“免、抵、退”税保证书;

  (7)出口货物外销合同;

  (8)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9)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

  (10)出口退税机关已审核的《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

  (11)出口退税机关开具的《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12)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比一般企业多报一份)及其三个附表;

  (13)当期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比一般企业多报一份);

  (14)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有关凭证。包括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遍发票存根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出口货物完税凭证的复印件;运输发票复印件;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收购农产品的普通发票复印件等。

  2、县(市)国税局税政科(股)审核。县(市)国税局税政科(股)受理生产企业“兔、抵、退”税和应纳税申报后;应即对企业申报的《免、抵、退税申报表》和《江总申报表》以及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以及企业报送的各项凭证资料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核。两个工作日内必须审核完毕,并提出审核初步意见。

  3、报县(市)国税局领导审批。县(市)国税局税政科(股)审核完毕后应即将审核结果报县(市)国税局领导审批。

  4、签署审核“免、抵”税和当期应纳税意见,县(市)国税局领导审批后,税政科(股)应在《免、抵、退税申报表》和《汇总申报表》以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以及上述出口凭证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县(市)国税局印章 .

  5、告知生产企业审核预“抵、免”税和应纳税情况,税政科(股)应在局领导审签次日内(公休假日除外),将签署了审核意见的《兔、抵、退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以及出口凭证等退还给生产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