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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建筑安装企业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建筑安装企业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征字〔1995〕30号                                      1995-10-26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鲁地税函[2007]9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对我省进沪经营的建筑安装企业和成建制建筑安装劳务队伍的税收管理,减少税收流失,开拓上海建筑市场,发展我省经济,经与上海市税务局等有关方面协商,现就我省建筑安装企业和成建制建筑安装劳务队伍进沪经营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已在驻地办理税务登记的建筑安装企业及成建制建筑劳务队伍,在进沪经营时,凭税务登记证副本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山东省固定工商户进沪经营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凭此申请表,可向省政府驻上海办事处索填《山东省固定工商户进沪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外经证”,持证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检登记,接受税务管理。省政府驻上海办事处在开具“外经证”时,要对“外经证”的有关项目进行认真审核和填写。凡纳税人不持“申请表”的,办事处不得填开“外经证”。
  二、“申请表”和“外经证”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申请表一式三联,第一联由所在地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所在地税务机关退申请者;第三联由省政府驻上海办事处据以填开外经证。外经证一式四联,第一联由省政府驻上海办事处存查;第二联由经营者持证经营,并附发票复印件凭以回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验纳税;第三联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