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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5-27 赣国税发〔1998〕24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赣国税发[2007]140号规定,全文废止

  (通知略)

  附件: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以下简称减免税)管理,促进纳税人和国税机关更好地执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充分发挥减免税促进经济发展和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减免税的报批范围。凡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征或免征应缴税款的,属于减免税的报批范围。超出这个规定范围的,不得报批减免税。

  第三条 对于符合规定报批范围的减免税,由纳税人提出减免税申请,国税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未经国税机关审核批准,纳税人一律不准自行减免税。未经有权国税机关批准的减免税,在申报审批期间,应按规定预缴所得税。

  第四条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如下书面资料。

  l、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减免税的依据、范围、年限、金额、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

  4、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5、属于自然灾害减免税应提供有关受灾的证明材料;

  6、根据不同的减免税项目,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减免税审批一般实行事后审批,但对一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减免税企业或项目也可在年度中间或经营前报批。国税机关应随时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但减免税受理的截止日期为年度终了后的2个月内,逾期减免税申请一般不再办理。

  第六条 减免税的审批必须按照下列要求办理,各级税务机关不得违反规定办理减免税。

  1、必须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为依据。

  2、政策性强、数额较大、涉及面广的减免税,坚持集体审批制度。

  3、审批减免税要依法秉公办理,不得越权行事,更不得以权谋私。

  4、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手续完备,所需资料齐全。

  5、国税机关接到纳税人申请和上级国税机关接到下级国税机关的报告后,要及时办理。对不符合规定或手续不全的,要及时通知纳税人或下级国税机关。

  6、减免税原则上采取逐年审批的办法。

  第七条 审批减免税按照权限适当集中的原则办理,各级国税机关必须按照规定的权限报批减免税,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减免税。

  1、凡企业所得税政策有明确规定的减免税,年实现应纳税所得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地、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年实现应纳税所得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逐级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2、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的企业所得税减免,逐级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3、在年度经营期间或经营前审批减免税,一律报省国家税务局批准。

  第八条 减免税必须以下列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