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01-26 赣国税发〔1996〕5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赣国税发[2007]14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近一时期来,我省个别地区虚开、代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时有发生,而这些案件多发地区,往往是
增值税专用发票基础管理比较薄弱,没有严格执行
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管理制度,给犯罪分子造成可乘之机,为加强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防止专用发票违法案件的发生,堵塞专用
发票管理上的漏洞,特作如下规定:
一、
发票管理所作为管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要部门,要求各地严格按照省局“三定”方案设置机构,配备人员,县(分局)未设发票所的,应尽快设立,以适应专用
发票管理工作的需要。
二、鉴于我省虚开、代开专用发票案件单位大多是商业性公司,要求各地对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