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校办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10-05 赣国税发〔1998〕53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赣国税发[2007]14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各高校,各地、市教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32号)规定,为了加强对校办企业
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校办企业享受
增值税的优惠规定
1、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和学生勤工俭学生产的应税货物,享受国家有关
增值税先征后返还的企业,由省教委和省国税局联合下达“生产货物有用于教学、科研产品方面的校办企业名单”,各地、市国税局根据“名单”审批减免
增值税,未列入名单的校办企业不得享受先征后退政策。
2、小学(含盲、聋、哑特殊学校)校办企业生产、销售的货物(除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外),如发生亏损,年底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审批退还部分或全部已缴纳的
增值税。具体比例由各地、市掌握。
3、校办企业对外购货直接销售和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不享受校办企业先征后返还
增值税政策。
4、对已认定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校办企业,外购原材料等应取得
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未取得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享受校办企业先征后退
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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