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4-12 鲁国税发[2000]2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鲁国税发[2007]13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
》 (
国税发〔2000〕46号
文﹞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财产损失的界定。
财产损失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企业的坏帐损失,民事诉讼造成的损失以及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而造成的各项财产的非常净损失。
二、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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