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 辽地税发 〔2004〕93号)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需报经省地方税务局办理审批的业务:年减免房产税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减免税业务。第二款:需报经市地方税务局办理审批的业务:年减免房产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减免税业务。修改为“房产税困难减免一律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