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批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10〕96号 2010.6.23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2号
)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不发青岛):
为认真落实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111号
)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管理方式问题的通知
》 (
鲁国税发〔2009〕68号
)的有关要求,现将我省地税系统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批备案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收优惠审批备案办理程序
(一)审批类税收优惠事项。由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资料(见附件1),经主管地税机关初审后,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纳税人;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按规定权限上报有权审批地税机关审查、批复,纳税人依据批复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二)事前备案类税收优惠事项。由纳税人根据拟享受的税收优惠事项填写相应的备案申请表(见附件2),并附送相关资料(见附件1)报主管地税机关。经主管地税机关初审后,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及时告知纳税人并退回相关资料;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将备案表连同相关资料上报有权备案地税机关。备案机关应在规定时限内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并将备案表一份留存,其余两份退回主管地税机关,由主管地税机关通知纳税人据此办理纳税申报;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逐户制发《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不予备案通知书》(见附件4),由主管地税机关送达纳税人。
(三)事后备案类税收优惠事项。纳税人享受事后备案类税收优惠事项,应在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填写《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后备案表》(见附件2表15),并附相关资料报主管地税机关。
二、税收优惠审批备案的时限和权限
(一)审批备案时限。备案类优惠事项,实行一年一备案制度。对于事前备案
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