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所得税申报审核及纳税信息反馈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12-07 鲁国税所[1999]8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鲁国税发[2007]13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落实好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监管的有关政策,提高汇总纳税企业的纳税申报及其纳税信息的反馈质量,加强汇总纳税
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审核和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纳税
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汇总纳税企业各成员企业单位的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审核确认、上报及纳税情况反馈等有关问题做出如下规定:
一、汇总纳税企业的各成员单位都应按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征收(或监管)国税机关报送本单位的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本单位与所属成员单位汇总后的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汇总纳税申报表)并提供其它相关资料。
二、汇总纳税企业各级成员单位的年度所得税汇总纳税申报表,经主管征收(监管)国税机关审核报同级国税机关进行确认盖章后,报上一级成员单位(或总机构),并作为上一级成员单位(或总机构)进行年度所得税汇总纳税申报的依据。
(一)、汇总纳税企业在省、市(地区)、县(市、区)逐级设有成员单位的,县(市、区)级成员单位年度终了后,向主管征收(监管)国税机关办理的年度所得税汇总纳税申报表。经主管征收(监管)国税机关审核报县(市、区)国税局确认盖章后,由县(市、区)级成员单位报市(地区)级成员单位;市(地区)级成员单位依据所属各县(市、区)级成员单位的年度所得税汇总纳税申报表和本单位的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汇总后,办理的年度所得税汇总纳税申报表,经主管征收(监管)
国税机关审核报市(地区)国税局确认盖章后,由市(地区)级成员单位报省级成员单位(或总机构);省级成员单位(或总机构)依据所属市(地区)级成员单位的年度所得税汇总纳税申报表和本单位的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汇总后,办理的年度所得税汇总纳税申报表,经主管征收(监管)国税机关审核报省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