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韩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8〕53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10-28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大韩航空公司开通济州-上海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民航运函[1998]644号)转发给你们。对涉及的有关税收问题,请按照中韩两国政府于1994年3月28日在北京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八条及议定书的规定处理。
附件: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大韩航空公司开通济州-北京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略)
附件: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大韩航空公司开通济州——北京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