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系统、交通、工商、公安等部门的有关收费项目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系统、交通、工商、公安等部门的有关收费项目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1998-12-05 国税函〔1998〕76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
营业税的请示》(鄂地税发[1998]32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广播电视系统收取的广告费和收视费、交通部门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即过路费、过桥费)、工商部门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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