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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外商投资企业饲料行业征免增值税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外商投资企业饲料行业征免增值税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文废止】

2002-04-30 赣国税发〔2002〕10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赣国税发[2007]14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江西省外商投资企业饲料行业征免增值税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江西省外商投资企业饲料行业征免增值税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30号)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外商投资企业饲料产品征 免增值税管理工作,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 混料、浓缩饲料 。粕类产品中的菜籽粕、棉籽粕、向日葵粕和花生粕按单一饲料免征增值税,但不包括豆粕 。
  第三条 免税企业的申报审批程序。外商投资饲料生产企业向所在地主管税 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填写“江西省外商投资企业饲料行业征免增值税审批(年检)表”﹝ 以下简称审批(年检)表,见附表(一)﹞,并附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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