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俄罗斯国际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1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2-28
北京市、黑龙江、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俄罗斯国际航空公司开辟部分航线的通知》(民航运函[1995]146号)转发你局。请按照中、原苏联两国政府于1991年3月26日在北京签订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俄罗斯国际航空公司在我国领土内经营协议航班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中属于俄罗斯国民的雇员取得的工资,免予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俄罗斯国际航空公司开辟部分航线的通知
1995年2月28日 民航运函[1995]146号
华北、东华管理局:
根据中俄航空协定及有关秘密谅解备忘灵,俄罗斯国际航空公司计划从1995年3月26日起开辟部分航线的客运航班,现将具体计划通知如下:
一、 航班号:SU8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