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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俄罗斯国际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俄罗斯国际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1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2-28

北京市、黑龙江、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俄罗斯国际航空公司开辟部分航线的通知》(民航运函[1995]146号)转发你局。请按照中、原苏联两国政府于1991年3月26日在北京签订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俄罗斯国际航空公司在我国领土内经营协议航班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中属于俄罗斯国民的雇员取得的工资,免予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俄罗斯国际航空公司开辟部分航线的通知


1995年2月28日  民航运函[1995]146号

华北、东华管理局:
根据中俄航空协定及有关秘密谅解备忘灵,俄罗斯国际航空公司计划从1995年3月26日起开辟部分航线的客运航班,现将具体计划通知如下:
  一、  航班号:SU8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