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国家税务局 威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
威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威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7.5)规定,继续执行
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人及其办税人员在办税过程中的涉税风险,提升纳税服务质效,维护正常税收经济秩序,推进社会征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威海市国家税务局、威海市地方税务局决定自2018年 3月1日起,在办税人员办理涉税事宜时实行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威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税人员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实行实名办税。办税人员包括办理涉税事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
二、实名办税是指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经税务机关采集、比对、确认其身份信息后,方可办理涉税事项。
三、威海市各级税务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四、税务机关在采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以下证件的原件为有效身份证件:
(一)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四)外国公民护照;
(五)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五、办税人员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须提供以下信息资料,经税务机关核实后采集其身份信息。同一纳税人的办税人员为多人的,税务机关分别采集其身份信息。
(一)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二)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或被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
六、税务机关采集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信息、电话号码、人像信息以及税务代理合同(协议)或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的信息。
七、已进行身份信息采集的办税人员,在办理以下涉税事项时,应携带身份证件。如办理业务时,可以通过人脸比对实现身份验证的,则无需核验身份证件。
(一)确认、变更和注销纳税人登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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