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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保险单实行税务监管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保险单实行税务监管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11-19 鲁地税函〔1999〕29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加强税源控管,规范行业发票的管理,经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协商,省局决定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保险单》(以下简称《保险单》)纳入发票监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单》的启用

  《保险单》是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及其所属分(支)公司(以下简称寿保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收取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费所使用的结算凭证,属于发票管理范畴,必须由地方税务部门依法进行监管。《保险单》自1999年12月1日起正式启用,《保险单》启用后,其他任何凭证都不能再代替发票收取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保险费,接受单位也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保险单》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投保单兼保险单副本,黑色;第二联为记账联,保险公司财务留存;蓝色;第三联为发票联,保险单正本兼保险费收据,棕色。《保险单》的发票代码为47,规格为90mm×131mm(票样附后)。

  二、《保险单》的印制和领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