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处理企业改制前偷税欠税问题执法依据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10-22 鲁地税函〔2004〕17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最近,部分市局反映,在处理企业改制前的偷税、欠税工作中,对执法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税收征管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不够明确,在执行中易与纳税人发生争议。为明确执法依据,保障规范执法,有效解决税收争议问题,经省局研究,通知如下:
一、对税务机关追缴企业改制、破产前的税收问题,应以《
税收征管法》为主要法律依据。
二、对企业改制前的税收问题,按照《
税收征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