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11-16 鲁地税发〔2000〕15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鲁地税函[2007]9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大力拓展社区就业服务领域,开发新的就业岗位,扩大就业安置,促进下岗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43号
)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优惠政策
(一)营业税
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业户或者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个人所得税
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免税范围
属于免税范围的社区服务业是指在社区内主要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和方便的行业、活动,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营业税免税范围
1.家庭清洁卫生服务;
2.初级卫生保健服务;
3.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
4.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
5.养老服务;
6.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
7.避孕节育咨询;
8.优生优育优教咨询;
9.水、电、暖、煤气管道维修;
10.为中小学学生提供小饭桌服务;
11.街道卫生清扫;
12.搬家;
13.钟点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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