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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奥地利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奥地利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1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3-20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奥地利航空公司开辟维也纳北京航线的通知》(民航运函[1995]144号)转发你局。请根据我国政府和奥地利政府于1991年4月10日在北京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八条的规定,对奥地利航空公司在我国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利润,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取得的国际运输收入,征收营业税;对该公司派驻中国雇员所取得的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

附件∶中国民用航空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