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非正常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地税发[2009]70号 2009-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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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苏地税规[201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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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规范非正常户管理,加强税收征管,省局制定了《非正常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非正常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非正常户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非正常户,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第三条 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认定为非正常户:
(一)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申报纳税期限届满次日以12366电话或短信等方式进行催报,5个工作日内向其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对无法直接、委托或邮寄送达的,由县级税务机关以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
(二)被责令限期改正的纳税人,逾期不改正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派员进行实地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