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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04-11 鲁财税〔1997〕2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所转发文件自2012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2016年8月18日《 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一)》 ( 财政部令第83号)规定,所转发文件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鲁财法〔2015〕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税字[1997]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1996年1月1日后报关出口货物适用退税率问题